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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效能监察、经济环境110中心工作职责
2007-01-10 15:29  文章来源:昌黎县效能监察、经济环境110中心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一)负责本县效能建设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
  (二)受理对本县行政机关和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关行政效率、服务质量、工作作风等行政效能情况的投诉;
  (三)调查处理本县行政机关和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四)定期组织对行政许可、项目建设、为民办实事等方面的效能监察,抓正反典型、严肃查处影响行政效能、破坏发展环境的案件;
  (五)对投诉事项在接到投诉(包括转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及时给予答复;需转办的,在2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向投诉人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六)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报告效能建设情况;对投诉问题可指导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对敏感问题可进行直接调查;对破坏经济环境、违反效能建设规定的行为提出监察建议或做出监察决定。对不属受理范围的投诉转相应机关处理;
  (七)对基层工作站进行检查指导、工作督导。

2006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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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黎县效能监察、经济环境110中心工作职权    2007-01-10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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