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讨薪遭遇举证不足 法庭依法挽救损失——大蒲河镇70名农民工拿到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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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8-27 09:48 文章来源:齐英彬 刘振会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
在大蒲河法庭法官的努力下,日前,该镇的70名农民工终于拿到3万多元的打工收入,长达1年之久的讨薪终于画上圆满的句号。
2007年5月,孙某带领92名农民工为包工头许某分五处工地打工。工程完工后,许某将工程结算款挪作他用,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今年2月,孙某等5人来到大蒲河法庭请求立案,要求许某给付92名农民工劳动报酬47000余元。但原告既不能提供劳务合同,又不能提供记工表,也不能提供完工证,且多数原告因在外地打工等原因不能到庭起诉及参加诉讼。按照法律规定,全体参加诉讼的原告应签署推举诉讼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由诉讼代表人提供全体原告基本情况、记工表、拖欠工资清单后给予立案。在给许某送达诉状副本时,许某承认原告提供劳务的事实,但认为拖欠的工资没那么多。经法庭调查双方差距很大,但都不能提供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根据证据规则,这种情况下,可以按被告记录的记工表及被告承认的拖欠劳动报酬数额作出判决。但因本案原告人数众多,按被告承认的数额判决需原告放弃部分诉讼请求,然后按比例给付原告。此时,孙某提出所有原告都是他找去为许某干活的,如果有人不同意放弃,则由孙某补足差额。。
根据许某的意见,最终,原告人数核定为70人,按被告承认的拖欠工资数额给付,各原告按比例领取,对于放弃请求的部分,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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