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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程序
2006-07-28 18:04  文章来源: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二、 投资程序
  (一)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须首先到计划局申请立项批复,然后持下列文件到昌黎县商务局申领《批准证书》
  1、 县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合同、章程、董事会或管理委员会名单的报告
  2、 中方承办单位申请合同、章程、董事会或管理委员会名单的报告
  3、 合同
  4、 章程
  5、 进口物资清单
  6、 产品外销协议
  7、 董事会工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
  8、 各方出具的董事会或管委成员委派书
  9、 合营各方的法人证明
  10、 涉及进出口许可证及配额,应提供外经贸部有关批文
  11、 合营各方的营业执照
  12、 合营各方的资信证明
  13、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14、 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文件
  15、 可行性研究报告
  16、 批准项目建议书的文件
  17、 项目建议书
  18、 场地证明
  (二) 设立外商独资企业持下列文件直接向昌黎县商务局申报
  1、 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
  2、 外资企业章程
  3、 可行性研究报告
  4、 公司登记注册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证明(由公司登记机构出具近期证明);如以个人身份投资,须提供房产证明和户籍证明
  5、 法定代表给委托人的经过公证的委托书
  6、 公司(或个人)开户行提供的资信证明
  7、 公司近三年资产负债表
  8、 外汇收支平衡计划
  9、 进口物资清单
  10、 属国家控制的项目,应附归口管理部门意见
  11、 如涉及进出口许可证,应提供外经贸部许可证、配额批件
  12、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
  13、 外资企业董事会成员或法定代表人名单及委派书
  14、 场地证明
  (三) 生产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的资格条件和须向昌黎县商务局上报的文件
  1、 资格条件
  (1) 企业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或为依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2) 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万元(中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不低于200万元,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机电产品生产企业不低于100万元)。
  (3) 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执照必须国税盖章。
  (4) 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3人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指在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期间,企业违法规被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2、 要求提交的材料
  (1) 企业书面申请。
  (2) 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
  (3) 经年审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5)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或《营业执照》登记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6)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要提交具有验资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7) 高新技术企业机电产品生产企业,要提交科技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的证书复印件。
  (8) 其它需要申报的材料。
  (四) 设立国内投资企业须向昌黎县发展计划局申报的文件
  1、 项目单位的申请
  2、 项目建议书
  3、 可靠性研究报告
  4、 企业章程
  5、 验资报告
  6、 规划及用地意见
  7、 其他需要申报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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